因金融危机导致船价波动能否属于情势变更

发布时间:2022/5/14 15:17:58 
在船舶建造合同中,船舶价格是其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尤其是在现在市场环境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船价波动也是常有之事。在司法实务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围绕着船价波动能够属于情势变更这一问题开展争论,如果一方能够主张情势变更,那么他就可以要求减轻或甚至是免除合同责任。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呢?下面用一个典型案例解析:

案件详情

在交银金融租赁与鄂能绿海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审判情况通报及典型案例)中,造船方在按照合同履行自身义务的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并多次向第三人反映船价偏低、建造亏损等情况。因这种情况出现,造船方长期处于停工状态,也无法继续建造其余的船舶。原告和第三人认为被告违约,主张依法解除合同并返还船舶建造款。在本案中,被告之所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方面出于自身内部的经营原因,另一方面可能确实出于目前市场的大环境,发生了当时在签订合同之时所不能预料到的事情发生。基于此,被告给出的意见认为:“涉案船舶尚未交付的原因在于造船合同价格过低,偏离市场行情,第三人支付的首付款不足以支付材料采购及船舶建造生产加工费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海海事法院将这一组争议归纳为:因金融危机导致船价波动能否属于情势变更?对于这一问题,上海海事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法院给出的意见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作为长期从事船舶建造的企业,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和收益应有合理的判断和预期。被告辩称船舶停工系因造船合同价格远低于市场行情、首付款不足以支付材料采购及生产加工费用而导致,但既未举证证明上述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也未在船舶建造以及本案审理过程中得到原告或第三人的确认”

上海海事法院否认了被告的主张,作为一个从事航运和造船行业的人,应该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并有承担一定风险的能力。

律师总结

在本案中,被告实际就是因为经营不善或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预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误判才导致现在的结果,他应该要认识到: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之间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那些当事人不能遇见、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或非不可抗力导致但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继续履行合同明显显示公平的情形下,才能主张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单纯的商业风险不能被主张为情势变更原则,进而免除造船方应有的合同项下的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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